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加强书院劳动纪律,提高书院管理水平,根据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》、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》等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及《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章程》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坚守工作岗位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,是每位管理、教辅人员(以下简称教职工)应尽的责任,全体教职工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,遵从职业道德,勤奋工作,恪尽职守。
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书院行政管理人员、教辅人员、辅导员。
第二章 劳动纪律与规范
第四条 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和书院的作息时间,遵守劳动纪律。
(一)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,工作日上午8:30-12:00,下午13:30-16:30,不得迟到、早退,认真履行岗位职责,不得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。需暂时离开应与同事交待,离开所在单位外出,应向领导请假。
(二)教职工因公外出或因事不能按时到岗上班或不能出席会议者,应及时向领导或会议组织部门请假,未经批准离岗者,按旷工处理。在请假期间从事创收或谋取个人私利者,一经发现查实,按旷工处理。
(三)教职工校外兼职兼薪须向书院和人事处报备。工作时间内各类人员未经学校批准,不准外出兼职(学术、学会兼职等除外),否则,按旷工处理。
第三章 考勤管理
第五条 书院设兼职考勤员一名,负责教职工出勤情况的登记、汇总和上报工作。考勤员要认真负责地做好考勤记录,按时报送考勤表(每月第一个工作日报上月考勤;遇寒、暑假,在放假前最后一个工作日报当月考勤)。
第六条 考勤表的填写必须真实、全面、准确,考勤主要内容包括迟到、早退、请假、旷工等。对于各种不在岗的情况,考勤员必须据实填报。
第四章 请假制度
第七条 教职工因探亲假、婚假、产假、护理假、病假、事假等原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,须办理请假手续。请假须提前至少1日通过学校协同办公系统(OA)向上级领导提交申请,并说明请假理由、期限,具体政策按《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关于教职工假期的有关规定》执行。请假顺序为科员向分管主任、主任向分管副院长(副书记)、副院长(副书记)向院长(书记)请假、院长(书记)向校长(校党委书记)请假。
第八条 临时特殊情况,教职工须提前通过电话向上级领导请假,请假申请在假期结束后的1个工作日补交。
第九条 教职工休假须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执行。教职工请事假3天以内,由书院审批,报人事处备案;3天以上,7天以内,书院签署意见,报人事处审批;7天以上由校领导和学校审批。擅自离校者按旷工处理。
第十条 假期满或假期未满提前上班的,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。请假期满且需续假的,应先办理续假手续,经批准后方可休假。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续假手续的,事后3天内应补办续假手续。
第五章 违纪处理
第十一条 教职工违反劳动纪律,坚持批评教育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理。对违反劳动纪律情节较轻者,由书院给予批评教育;对违反劳动纪律情节较重者,书院上报学校,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行政纪律处分。
第十二条 教职工违反劳动纪律,擅离岗位,无故缺勤者,依下列条款处理。
(一)教职工一年内无故迟到或早退超过二十次者,年度考核评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,职称职务晋升按相应规定延迟申报。
(二)教职工一年内旷工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,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,职称职务晋升按相应规定延迟申报;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,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,按自动离职处理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之日起执行,由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。